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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改造与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工程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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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技术改造 》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从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中有计》。划安排资金》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示范工程】
【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 完成了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的—既有建筑工》程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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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由财政负担能耗!支出的3《000㎡以上国家机!关建筑以及面积超过!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每《年定期?进,行,能,效检测;检测—报告应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 , 鼓励其他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定期进》行能效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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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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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面积超过300【0㎡的国家机—关建筑、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建筑—用能档案或台帐【并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建:筑,能耗资料建筑能耗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 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按月统计并】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民,用建筑能耗》情况逐步实行统计】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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