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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改造与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工程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技术《改造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从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中有?。计划安?排资金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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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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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了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的【既有建筑工程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 》
【 第:三十条 由财—政负:。担能耗支出的300!0㎡以上国家机关建!筑以及面积》超过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每年】定期:进行能效检测;检】测报告?应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 鼓励?其他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定期进行—能效检测《
】第,三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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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面】。积超过300—0㎡的国家》机关建筑、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建筑用能档案或台!帐并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建筑:能耗资料建筑能耗】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按月统计并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民用《建筑能耗情况逐【。步实行统计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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