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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改:造与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工程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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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技术改—造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从《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中有计【划安排资金》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示范工程
】。
》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完,成了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的既有建!筑工程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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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由财—政负担能耗支出【的3000㎡—以上国家机》。关,建筑以及面积—。超过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每年定期进行【能效检?。测;检测《报告应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 ,鼓,励其他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定期进行能!效检测
! 第三《十一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面积超】过3000㎡的国】家机关建筑、—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建筑用能档案或!台帐并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建筑能耗资料建】筑能:耗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 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按月统计并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民用《建筑能耗情况逐步】。实行统计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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