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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的实施 【 , 第十条 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人—以下:。户(含3人》)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每增】加1:。人适当增加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城市建设发展等】。。需要并符合有关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的,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住宅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一)?农村村(居)民个】人,建房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二)】国家工?作人员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准占用集《体土地建私人住宅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购买村(居)民!住,宅占地?。建房夫?妻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另一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确实—困难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  ?   (三)—2004《年,1月1日后户口迁入!城区的不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但—下列:情,况可以申请》。  ? ,。  1、《申请人户口返回原籍!在原籍有宅基地若居!住确实困难在—原单位没有享—受福:利,房和货币补偿且【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申请宅基地!建房 《   ? 2、?因,毕,业、退伍复员等【原因将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若居住】确实困难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批准建房  】   ?(四)?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但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如其中一!方申请建房按“【一户一宅”原—则由另一方》所在地?相,关部:门查实?其在当地住房—情,况如在当地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建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分户【并申请建房用—地的; 》   ? (四)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民!房再次申请建房【的,;  《   (五)户【籍返回原籍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 ,  (?。六)影响四邻、消】防、交通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   ?  (七)》在其他征地项目中】已进行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 —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申请住宅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 【     (【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 《。     3—、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   4《、私人申请建房公示!表; ?   ?  5、《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四【。邻协议书《; :     》6、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提供国!土部门签署的意见书!;, ,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     (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城乡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 3:、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4、—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