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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人以下户(含【3人)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每增加1人适【当增加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城市建—设发展等需要并符合!有关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的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住宅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农村村(居—。)民个人建房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二)国家工!作人员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准占用】集体土地建私人住】宅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购买村(居)!。民住宅占地》建房夫妻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另一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确,。实困难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     (【三)2004—年1月1日后户口】迁入城区的不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但下列情况可以【申请    【 ,1、申请《人户:。口返回原籍在—原籍有宅《基地:若居住确实》困难:。在原单位没有享受】福利房?和货:币补偿且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申】请宅基地建》房 ?。    2、因毕业!、退伍复员等原【因,将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若居:住,确实困难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批准!建,。房    — (四?)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但!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如《其中一方申请—建房按“一户一宅】”原:则由另一方所—在地相关部门—查实其在《当,地住房情况如—在当地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建,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分户并申请建—房用地?的;  》   (四)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民房再次申请建房的!;,     —(五)户籍返回原】籍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  (六)影响四】邻,、消防、交》通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七)在其《他征:地项目?中已:。进,行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住宅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 ?     3、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  4、私人申请】建房公示表;—     5、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四!邻协议?。。书,。;  《   6、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提《供,国土部门签署的【意见:书; ?。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  (?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2、城乡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  :   3《、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