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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征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六条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异地!新建的?农村村(居)民应当!于新房建好后在半年!内,自行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 ,第,七条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的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优先选用《现,有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住—宅建设的《违法建设《部分在征地拆迁中】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