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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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红线范围;
【
》(二)层数农村【村(居)《民住宅建房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最】。高不得?超过四层
【 :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改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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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 (五)日照】影响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改】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影,响;
【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应】。考虑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按规划【。要求留足建筑间距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 (《。。七)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 ,(八)建筑》色彩及造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