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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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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红线范围;【
(二】)层数农《村村(居《),民住宅建房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最高《不得超过《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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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改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五)《日,照影:响,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改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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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应考虑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按《规划要求留足建筑间!距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 《(七)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八】),。。。建筑色彩及造—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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