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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占地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红线》范围;?
(【二)层?数农村村(居)【民住:宅建房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最高不得超过四【层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改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五)日照影响!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改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影】。响;
【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应考虑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按】规划要求留》足建筑间距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 (七》)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 ? ,。(八)建筑》。色彩及造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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