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 , (一)招标的】目标:;
》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 ?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
《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
—
?。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 :。 (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
】。 (: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 (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 第:十,四,条 :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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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 》。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
—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 》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 (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 (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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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 ,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 ,(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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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
《
? 第十九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条 :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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