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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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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 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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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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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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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
》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 》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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