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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部署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     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邻地区重】点项目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 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要求 》 第二十七条 【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 : ,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 第三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 》 ,。第二:节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士止意见书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四十四条 】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十六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  :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 : 第五十条 —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 第五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 第五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