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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部署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   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邻地》区重点项目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 第《三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三:十二条 《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士止意见书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 城市、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 ,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 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 第五十》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   ?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五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