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部署—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 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邻】地区:重点项目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 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要求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
第三《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士止意《见书自行失》效
《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八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
?第四:十七条 《。。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五十条 《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
第《五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