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部署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
, 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邻地区重点项目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要求
—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一条 》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
—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士止意见书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十六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五十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
—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
,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
第五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