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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部署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     —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邻地区重】点项目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 , ,。  : 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一条?。 ,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   》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士:止意见书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节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 第四十七条 【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 ,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五十【。条 :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 , 第五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 第五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