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部署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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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邻,地区重点《项目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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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二十九?条 :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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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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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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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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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士止意?见书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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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城市、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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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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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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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 ,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四十四条 【。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
》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七条 》。。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 ?。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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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
第《。五十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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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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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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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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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五【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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