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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 !第一节 《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 :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 ,    》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五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 ,。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 ,。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 《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 , 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十五》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自?然风貌区 —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 , ,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 ,。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 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