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 !。
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
第五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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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
?第五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 第五十六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 《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第:五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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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
?第六十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 》
—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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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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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自然风》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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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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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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