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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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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
第五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 ?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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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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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
—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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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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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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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 《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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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
?第六:十三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
》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 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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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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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风貌—区
《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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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 第:。六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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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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