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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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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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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
?第五:十五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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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
, ,。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
第五十七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五十八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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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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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
第六十—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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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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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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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
】。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 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节 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 :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
第六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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