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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
第【一节 ?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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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 《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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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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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 ?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
—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
: 第六十条 —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 ?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 :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
?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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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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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
—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 第:六十四条 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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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节 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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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 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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