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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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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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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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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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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1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图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依法建设【的对修?建性:详规和?。规,。划总:图的批准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用《地红线图后》。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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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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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城市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范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批准!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腾地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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