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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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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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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1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图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依,法建设的《对修建性详规和规】划总图的《批准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用地红线【。图后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城市—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范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批准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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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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