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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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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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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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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1—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图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依》法,建设的对修建—性详规和规划—总图的批准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用地】红线图?后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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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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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城市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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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范: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批准!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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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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