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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及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农—村,村民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还须征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1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图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依—法建设的对》修建性?详规和?规划总图的批—准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用地【红线图后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城市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范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批准?。。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腾地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