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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的、以及!进行:房屋外部装修、设】置城市小品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相【邻房屋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不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总时限为28—日办理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42日办理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20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设计—的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绿地、停车场!(库)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   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及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验》建设位置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并凭验收合格—资料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的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都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二)有建设位置复验!合格资?料; ?。     》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拆—除; 《 , ,   (四)—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     (五)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八条— 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经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个人住宅的新建手】续;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已【经制定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详细—规划的个《。人新建住宅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建》。筑,。基底面积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或依法继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经鉴定】为危房且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 第—四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转让】、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村民不得【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    《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可申【请建设的条件—及可申报建设—的人数按土地—管理法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装:配式临时工棚除外】。)其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又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     (一)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 ,  (三)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或已按?规划建成的区域【或地段;    !  (四《。)侵占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侵占城市!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