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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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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的、以及进行!。房屋外部《装修、设置城市小】品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相邻房屋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不》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总时限》为28?日办理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42日办理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20《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设计的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绿地、【停车场(库)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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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 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及,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验建】设,位置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并凭验收合格资!料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的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除,个人住宅《建设: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都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 ? ,(二:)有建设《。位置复验《合,格资料;
】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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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 (》五):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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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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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经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个!人住宅的新建手【。续;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已经】制定: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详细规划的!。个,人新建?住宅: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建《筑基底面积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或依法《继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经《鉴定为?危房且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
第四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 转让、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村民不得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可,申请建设《的条件及可申报建】设的人数按》土地管理法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装配式!。临时工?棚除外)其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又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一)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 《。(二)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 (三)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或已按规!划建成的区域或地】段;
】 (四)侵占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城市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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