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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行!为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 】 《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 ?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签字认可并》应当采取措施制止】施工单位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房【屋的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