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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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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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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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行为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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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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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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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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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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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签字认》可并应当采》取措施制止施工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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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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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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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房屋的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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