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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行为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 】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  ?。  :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签字认》可并应当采取—措施制止施工单位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    —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 房屋的《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