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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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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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行为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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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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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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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 ?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签字认可并应当!采取措施制止—施工单位《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 : ,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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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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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房屋【的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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