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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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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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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行为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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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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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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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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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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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签字认可并应!当采:取措施制《止施工单位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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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房屋的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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