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行》为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签字认可并—应,。当采取?。措施制?止施工单位使用
】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 ,
: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 ,。。房屋:的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