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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  :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 【。 ?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