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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  :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 ?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