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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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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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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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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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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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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 》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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