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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    —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 【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 :   ?。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