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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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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 ?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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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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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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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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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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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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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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