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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 《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