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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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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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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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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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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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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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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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