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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名义】对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进》行改建、扩建 【。。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     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通风》、照: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 , :    《。既有:建筑的供热、—制冷:系,统节能改造和围护结!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