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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督,察员的派驻及管【理 ? 第九条》 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全省共设六个督】察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 第十条 】 ,。督察员的派驻地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二《年轮换?一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及时调整 【 第十一条! , 督察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可连任【连,派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缩短!或者延长任期 】 《 第十二条—。 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户籍所在》地或:曾长期任职》的设区市 — 第【十三:条 督《察,员,从事督察工作—前应当参加省督【察办组织的任前培训!工作期间还》应当:参加省督《察办指?定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等培训 ! 第十四—条 督察员—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发放 ! 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上月督】察工作情况》;每:年,1月2?0 日?前总结?上一年度督察工作】情况并书面报—。省督察办 【 , 第十六条 ! 督察员履行城市规!划督察?职责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参《与派驻地政府—或者规划主管部门】的决策或者行政管】理活动; 】    (二—。)收受礼品、报销】费用、索要好—。处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三)参【加有碍督察工—作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或者其他活动; 】   》  (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  (五)夸大【、掩饰或《。者隐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七条《 :省督察办根据—督察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每年对督》察,员进行一次》考,察测:评连续二年被综【合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 —第十八条 —督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由省督察《办终止?其督察工作收回【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督察职责监督!不力的; 】    (》四)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 《 :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督察员工作—职责:的   【  属于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督【察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 《 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督察员的】省督:察办应终止其督【察工作并收回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督察员离任和—解聘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督察办—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并移》。。交督察工作》及其全部档案和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