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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督】察员的派驻》。。及管理 》 第九条 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全省共》设六个督察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 》第,十条 ?。 督察员的派驻地】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二年轮换【。一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及时调】。整 》 第十—一条 督察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可【连任:连派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缩短或者】延长任期 》 ? ? 第十二条》 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户《籍,所在地?或曾:长,期任职?的设区市《 , 【第十三条 》。 ,督察员从《事督察工作前—应当参加省督—察办组织的任前【培训工作期间还【应当参加《省督察?办,指定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等培训【 — :第十四条 》 督察?员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发放 】 第十—五条: , 督察员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上】月督察工《作情况?;每年1《月20 日前—总结上一《年度:。督察工作情况并书面!报省督?察办 ! 第十六条 【督察员履行城—市规划督察职责时】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直接参与【派驻地政府》或,者规划主管部—门的决策或者行政】管理活动;》     】(二)收受礼—品、报销费》用、索要好处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三)参—加有碍督《察,工作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或,者其:他活动;《 :    》 (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夸大、掩【饰或者?隐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七【条 省督察—。办根据督察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每?年对:督察员进行》一次考察测评连续二!年被综合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 , 第十】。八条 督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由省督察办终止其】督,察工作收回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督察职责监】督不力的《; 》  :  (四《。)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 】    《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督察—员工作职责的— :     属于】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督察【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督察员的》省督察办应终止【其督察?工作并?收回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  :  督察员离任和解!聘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督察》办,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并》移交督察工作—。及其全部档案和文】件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