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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督察—员的派驻及管—理
第九条 ! 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全省共】设六:个督察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第十条 《。。 督察员《的派:驻,地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二年轮换一【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及时调【整
】。 第十一《条 ?督察: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可连任连派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缩短或《者延长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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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户籍所在地或!。曾长期任职》的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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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督,察员:。从,。事督察?工作前应当参加省】。督察办组织》的任前培训工作期间!还应当参加》。省督察办《指定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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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督察员》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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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上月督!察工作情况;每年1!月20 日前总【结上一年度》督,察工:作情况?并书面报省》督察办
《。
第】。十,六条 督》察员履行城市规划督!察职责时禁》止下:列行为
— (一【)直:接参与?派,驻地政府或者—规划主管部门的决】策或者行《政管理活动;
【
》 (?二)收受礼品、【。报销费用、索—要好处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三)参加—有碍:督察工作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或—者其他活动;
【
【(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 (【五)夸大、掩饰【。或者隐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七条 省督察办根!据督察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每:年对:。督察员进行一次考察!测评连续二年被综】合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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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督》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由省督察《办终止其督察—工作收回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 ,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督?察职责?监,督不力的;
! (四)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
》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督察?员工作职《责,的
?。。 : 属于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督察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督察员】的,省督察办应终止其督!。察工作并收回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 ,督察员?离,任和解聘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督察办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并移】交督察工作》及其全部档案和【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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