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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督察】。员的派?驻及管理
第!九条: 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全省共设六个【督察:。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
第十条 !督察员的派驻地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二》年轮换一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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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督?察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可连任连派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缩!短,或者延长《任期
】 第十二条 】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户籍—所在地或曾长期【任职的设区市
!。
第—十三条 》督察员从《。事督察工作前应【当参加省督察办【组织的任《前培:训工作?期间:还应当参加省—督察办指定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等培【训
【。 第十四条 督!察员: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发放
》
【。第十五条 》 督察员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上月督察工【作情况;每年1月2!0 日前总结上一】年度督?察工作情况并书面报!省督察?办
《
? 第十六》条 督察员履行城!市规划督察职—责时禁止下》列,行为
— (一)【直接参与派驻地政】府或:者,规划主管部门的决策!或者行政管理活动;!
— (二)收受礼品!、报销费用、—索要好处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三)参《加有碍?督察工作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或者其他活动;】。
《 ? (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 (五)夸【大、掩饰或》者隐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省《督察办根据督察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每年对督察【员进:行一次考察测评连续!二年被综合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
第十八—条, 督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由省督察《办终止?其督察?工作收回《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
》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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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督察职责监督—不力的;
》
, —(四)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
】。 《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督察员工作》职责的
— 《 属:于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督察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督察员的省督察【。办应终止《其督察工作并收【回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 《 督察员离》任和解聘《。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督《察办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并—移交督察《。工作及?其全部?档案和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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