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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督察员的》派驻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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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全,省共设六个督—。察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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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督察?员的:派驻地?。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二年轮换!一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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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督,察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可连任连派】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缩短或者延【长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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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户籍所在地或】曾长:期任职的《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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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督》察员从?事督察工《作前应当参》加,省督察办组》织的任前培训—。工作期?间还应当参加省督】察办指定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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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督察员》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发】放
】 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上月督察!工作情况;每年【1月20 日前【总结上?一年度督察工作【情况:并书面报省督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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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督察员履【行,城市:规划督察职责时禁止!下列行为《。
— :(一)直接参与【派,驻地政府或者规划】主管部门的决策【或者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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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受礼品、》报销费用《、索要好处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三)参《加有碍督察工作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或者!其他活动《;
】 (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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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夸大、?掩饰或?者隐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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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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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督察—办根据督察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每年对督】察员进行一》次考察测评》连续二年被综—合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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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督: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由省督察》办终止其《督察工作收》回,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督【察职责监督不—力的;
》 ? : (四?。)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
!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督察员工作职!。责,的
【 属于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督察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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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督察员的省督察!办应终止其督察工作!。并收回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 督察员】离任和解聘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督察:办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并【移交督察《工作及?其全:部档案和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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