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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督察》工,作职责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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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督察办负责》拟定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派—驻设区市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 督察员对派—驻地设区市》应重点?督察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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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区市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二)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对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的有关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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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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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政府及其部门【的,会议;
— (二)要!求驻地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复—制;
【 ?(三)要求驻—地有关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可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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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督察员不从事行】政执法其监督检【。查活动不《。代替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内容:的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制作】。督,察建:议书经督《察员和督察组长签】字后直接送达被督】察对象同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
:。。 《 督察建》议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限
】 第二十五条 省!督察办对督察组【已发出的督》察建议书《认为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可以要求督【察组撤回督》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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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制发督察意!见书的建议
】 ? (一《),督察对象对督察建议!书的要求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原行为仍在—继续的;
— (二】。)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 (三—。)督察组认为需要】。发出督?察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省督!察办收到督》。。察员:(组)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应当签发督】察意见书的提出【。具体督察意见经省】。建设厅相关》处室核审并报厅领】导批准后以省督察】办,名义向相关督察对】象制发督察意见【书同时抄送相关【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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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察意见?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督察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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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应,当对相关设区—。市,政府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落实】督察意见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及时《向省督察办反—。馈情:况
【 , 第二十九条 】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认:为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省督察办》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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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省督】察办应当加强督【。察员政治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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