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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督察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二十:条 省督察—办负责拟定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派驻!设,区市: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对派驻地设区市应】重点督察以下事项】 :     —(一)设区市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二)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三!)对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的有!关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 第二【十二条 《 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一)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政:府及其部门的—会议; 》     (二)!要求驻地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复制; 】    (三—)要求驻《地有关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四)可【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等 !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督察】员,不从:事,行政执?法其监督检查活【动不代替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 — 【第二十四条 —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内容的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制作督察建议【书经督?察员:和,督察组长签字后直】接送达被督察对象】同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 】    督》察建议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限 ? 第二】。十五条 省督察办!。对督察组已发出的】督察建?议书:认为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可以要求督察组!撤回督察建议书【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制发督察意见书的!建,议   【  (一)》。督察对象对督察建议!书的要求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原行为仍在继续的】;    】 (:二)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 ?    (三)【督察组认为需—要,发出督察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省督察办收》到督察员(组—),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应当签发督察意】见书:的提出具《体督察意见经省【建设厅相《关处室?核,审并报厅领导批准后!。以省督察办》。名义向相关督—察对象?制发督?察意见书同时—抄,送相关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督察】意见: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督察意见】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应当对!相关设区《市政府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落,实督察?意见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及时向《省督察?办反馈情况》 】第二十?九条 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认为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省督察办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 ? 第三十条 省督!察办应?当加强督察员政【治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