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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督察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二【。十条 省督察【办负责拟定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派驻设区市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对?派驻地?设区市?应重点督察以—下事项? 《  :  (一《)设区市《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二)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三【)对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的有关》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  (一)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政府及其—部,门的会议; 】     (—。二)要求驻地—。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复—制;   】。  (三)要—求驻:地有:关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可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等 】 第二十三条】 , 督察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督察员不】从事行政执法其监督!检查:活动不代替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 : 《 第二十四条【 ,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内容的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制作—督察建议书经—督察员和督》察组长签字后直接送!。达被督察对象同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 ! :   ?  督察建议—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限 】 第二十五条】 :省督察?办对督察组》已发出?的督察?建议书认为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可以要求督察组【撤回督?察建议书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制发《督察意?见书的建议》 , :     (—一)督察对》象对督察建议—书的要求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原行为!仍在继续的; !    《 (:二)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   (三)督察】组认为需要发—出督察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省!督察办收到》督,察,员(组)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应当签发督察!意,。。。见书的提《出具体督察意见【经省建?设,厅相关处室核审【并报厅?领导批准《后,以省督察《办名义向相关督察】对象制发《督察意见书同时【。抄送相关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督察意见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督察《。意见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应当对】相,关设区市政》府,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落实督察—。意见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及时向省督察办反!馈情况 《 : 》第二十?九条 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认为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省督察办【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第【三十条 》省督:察办应当加强督【察员政?治,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