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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督察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二十条 》。 省督察《办负:责拟定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派驻设—区市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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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对派驻?地设区市应重点督察!以下事?项
? ? , (一)设—区市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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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三)对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的有关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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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一)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政】府及:其部:门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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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驻》地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复制;
《。
《 (三)—要求驻地《有关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可】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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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督察员不从》事行政执法其监【督检查活动》不代替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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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内容的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制作督察建!议,书经督察员和督察】组长:签字后直接送达被督!察对象同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
】督,察建议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限【
《。
: 第二十》五条 省》督察办对督》察组已发出的督察建!议书认为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可以要求督察组】撤,回督察建议书—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制发督察》意见书的建议
【
: (一【。)督察对象对—督察建议书》的要求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原行为仍在】继续的;
— —(,二)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 (三)!督察组认为需要发】。出督察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省?督,察办收到督》察员(组《)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应》当签发督察意见书】的提出具体督察意见!经,省建设?厅相关处室核审【并报厅领《导批:准后以省督》察办名义《向相关督《。察对象制发督察意】见书同时《抄送相关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督察意—见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督察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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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应当对相【关设区市政府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落实督】察意见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及时向《省督察办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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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认为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省督!察办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第:三十条? 省督察办应当加!强督察员政治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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