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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督?。察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二十条 省【。督察办负责拟定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派驻设区》市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对派?驻地设区市应重点】督察以下事项 】     —(一)设《区市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   (二)—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三)—对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的有关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 》第二十二条 — 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一)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政府及其部【门的会议; 【     (二)!要求驻地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复制; !。 :    《 (三?)要求驻地有关【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四)可—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等: ?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督察员不从事行政执!法其监督检查—活动不代替》。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 【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内容—的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制作督察建议】书经督察员和督察】组长:签字后直接送达被督!察,对象:同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 】    督察建【议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限 》 , 第》二,十五条 省督【察办对督察组—已发出的《督察:建议书认为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可以要求督察—组,撤,回,督察建议书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制发督察】意,见书的建议 】     》(一)督察对象【。对,督察建议书的要【求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原》行为仍在继续的;】 :     (【。二)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 , ,    (三)督】察组认?。为需要?发出督察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省督察办【。收到督察员(组)】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应当签【发督察意见书的【提出具体督察意【见经省建设厅相关处!室核审?。并报:厅领导?批,准后以省督察办名义!向相关督察对象制】发督察意见书—同时抄送相关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督察?意见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督察》意见:。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应当对相关设】区市政?府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落实督【察意见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及时向省督察【办反馈?情况 ! 第二十九条— , 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认为!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省督察办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第】。三十:条 省督》察办应当加强—督,察,。员政治?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