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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督察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二十【。。条 ?。省督:。察办负责《拟定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派》驻设区市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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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对《派,驻地设区《市应重点督察—以下事项
】 : :(一:)设区?市,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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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三)对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的有关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 ?(一)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政府及其部门的会议!;
— (二)要【。求驻地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复制;
! (三)要求】驻地有关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可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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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督,察员不从事》行政执法其监督检查!活动不代替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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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内容的!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制作督【察建议书经督察【员和督察组》。长签字后直接送达被!督察:对象同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
— 督察【建,议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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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省督察办《对督:察,组已发?出,的督察?建议:书认为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可以要】求督察组撤回—督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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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制发督察意见】书的建?议
!。(一)督察对象对督!察建议书的要—求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原:行为仍在继续的;】
? (二)】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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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察组?认为需要《。发出督?察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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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省督察办收【到督察员(组)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应当签【发督察意《见书:的提:出具体督察意见经省!建,。设厅相?关处室核《审并报厅领导批【准后以省督察—办名义?向,相关督察对象—制发督察意见书同】。时抄送相关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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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意见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督:察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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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应,。当对相关设区市政】府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落【。实督察意见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及—。时,向,省督察办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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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认为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省督察办》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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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省督察办应当加强督!察,员政治?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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