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督察工作职—责及程序
》
第二十条【 省督察办负【责拟定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派驻?设区市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对派驻地设区!市应重点《督察以下事项
【
》 , (一)设区市【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 ? (二)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三?),对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的有关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 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一》)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政【府及其部门的会【议;
《 》 (二)要求驻地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复制;
!。。 (三)要—求驻地有《关,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可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等:
:
》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督察?员不从事行政执法】其监督检查活—动不代替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
—
,
: 第二十四条 【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内容的!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制》作督察建议书经【督察员和督》察组:长签字后直接—。送达被督察对象同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
《
【督察建议《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限
》
,
第【二十五条 省【督察办对督察组【已发出的督》察建议?书,认,为,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可以要求》督察组撤《回督察?建议书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制发督察意见】书的建议
】 (一)督察!对象对督察》建议书的要求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原,行为仍?在继续的;》
】(二)?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
(】三)督察组认为需要!。发出督察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省?督察办收到督—察,员(组)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应:当,签发督察意见—书的提出具体督【察意见经省建设厅相!。关处室核《审,并报厅领导批准后】以省督察办名义向相!关督察对象制发督察!意见书同时抄送相关!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督】察意见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督察!意见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应当对】。相关设区市政府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落实督察意见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及时向省—督察办反馈》情况
】 :。第二:。。十九条 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认为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省督察》办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
?第三十条 省督】察办应?当加强督察员—政治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