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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督?察员的?选派及待遇 【 :第五条? 选派督察员应当!坚持公?开招选、统一标准、!严格审查《、择优选《派的原则 》 : ,。 第六—条 申请担任督】察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 ,    (》二)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城》。。市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经验; 》   》  (三)》坚持:原则秉公《持正廉洁自律—法治观念强职业道德!好; ?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 ,    《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第!七条 《省督察办选聘—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在公众媒!体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选派公告【;  —  : (:二,)受理?申请人报《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法—律知识培训; 】   《 , (三)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具体选【派人员? 》 第八条 【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助和其他》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给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财政负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