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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督察员的选派及】。待,遇
第五条 ! 选派督察员应当】坚持:公开招选、》统一标准、》严格审?查、择优选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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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申请担任督察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 , (二)】。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城市【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经—验;
《 (【三)坚持原则—秉公持?正廉洁自《律法治观念强职【业道德好;
!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
—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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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省督?察办选?聘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公众媒《体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选派公告;—
《 (》二)受理申请人报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法律】知识培?训;
】 (三)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具体【选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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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助和其他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给,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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