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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 督察员的选派及待!遇 第—五条 选派—督察:员,应当坚持公》开招选、统一标【准、严格审查—、,择优选?派的原?则 】 第六条 》 申请担《任督察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   (二)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城,市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经验; 【    (三)坚持!原则秉公持正廉洁】自律:法,治观念强《。职业道德好; !  :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   《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 《第七条 省督【察办选聘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在公【众媒体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选派公告; !。     (【二)受理申请人【报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法律知识培训; 】    — (三)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具体选派《人员 》 , 第八条 】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助,和其他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给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财政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