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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督察员—的选派及待遇—。。。 第五条 】 选派督察员应【。当坚持公开招选【、统一标准、严格审!。查、择优选派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担【任督察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     (】二)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城市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经?验; —    (》。三)坚持原则秉【公,持正廉洁自》律法治观念强职业道!德好;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 第七!条 省督察—办选聘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在公众媒体》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选派公?告; 》。 ,   ? (二)受理申请】人,报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法《律知识?。。培,训; ?     【(三)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具体选派人员 !。 , 《 第八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助,和其他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给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财政负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