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督察员的选—派及待遇
【
第:五条 《选派督察《。员应当坚持公开招】选、统一《标准、严格审查、】择优选派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担任督察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 (二】),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城市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经验;
》 (三)!。坚持原则秉公持正】廉洁自?律法治观《念强职业道德好【;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
: 第?七条 省督—察办选聘《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在公众媒体!。。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选派公—告,;,
— (二)受理【申请:人,报,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法律知识培!训;
! (三)《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具体选《派人员
】
第八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助》和其他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给【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财政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