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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督察《。员的选派及》待遇 第五条! , 选派督察员应当坚!持公开招选、统【一标:准、严格审查、【择优选派的原则【 《 第》六条 申请—担任督察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     (二】)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城,市,。。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经验;  】   ?(三)坚持原—则秉公持《正廉洁自律法治【。。观念强职业》道德好;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   》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 —第,七条 省督—察办选聘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在公众媒体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选派公《。告; 《   《 , (:二)受理申请—人,报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法律知【识培:训; ?  《。  : (三)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具体选派人员 !。 第八【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助和其他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给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财政负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