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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   第】十七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种类及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事项登【记,制度将经《营活动中的各—种事项登记在册做】到原始?。记录齐全、业—务手续清楚并按期】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表按规定《参加:运管机构《的年度审验》。 《 《 第十八条 货运】服务票据《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 》 第《十九条 《货运服务经营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规范?各方行为;大宗货】运、长期固定货运】和长途货运》。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 : 第二【十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对特种货物【、危险?货物、限《运货物和凭证运【输货物的运输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查验有关证明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不能出具有!。效证明的《不得提供服务 ! :。 第二十【一,。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进行货运》配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优:。先为零担、快运线路!营运:车辆配?载货物; 【 :。   (【二)为空车配载货物!时查验?车主各项证件和【车辆技术条件—不得为必备证件不全!和车辆技《术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车—辆配载货物; ! ,   ? 《(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    【 (《四)集零为整货物】配载:限在同一线路; !    【 (五)》不得为?客运车辆和无营运证!的货运车辆配载【货物 ? 第二!十二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在从事货《运,信息:咨询业务时所—。提供信息《。应当准?确及时、资料应当翔!实可靠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  ?  ? , 禁止提供虚假信】息 — 《   —第二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仓储、理货、中!转、包装作业货【物存:放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分类—。 》。 : ,第二十四条 货运】站综合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服务功!能完备服《务标:志,完,整,醒目; 】  : (二)站】。务作业程序健全运行!组织:严密; — : ,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布货运线路、班期及!到达站?、中:转站; 【 ,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站?容站貌管理、卫【生、:治安等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组织 ! , 第二十五条】 货运受理》、货运辅《助和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进【入货运站进行经营活!动 》    【进入货运站》的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服从【运管机构和货—运站:管理人员的管—理 《 :   》 货运站综合—服,务经营者《。不得接纳《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法货运服务经【营者和无营运—证车:辆进站经营 !    【自,用货运站不得接纳本!单位以外的货运服务!经营者和车辆进站经!营 :。 :  ? 第二》十六:条 :经运管?机,构核准有条》件的货运服务经营】者可以在《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和货物集散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货运服《务业务  !  《。 运管?机构应当在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和货物?集散地?设立管理站点管【理货运服务经营【秩序 【 第二十【七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需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点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批准文件】    】 未经批准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之外《设立收货点或接货】点 ! ,第,二十八条 运管机构!应当帮助《指导搬运装卸从业者!成立相对稳定的自】律性组织》 ?    【货,运站或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搬《。。运,装卸工?人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 第二【十九条 遇有抢【险、救灾、战备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形时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期完成政府下】达的:相关物资运输—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