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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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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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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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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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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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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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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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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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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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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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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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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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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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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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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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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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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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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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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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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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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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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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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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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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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 【 :
【 (六?),强行指定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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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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