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基本管理 【。。 —   》 第七条 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 《。    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 《 第八条! 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    【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   》 (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 】 :。 第九条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 —    【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 ! 第?。十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 第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 : :   《 (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    ! ?(,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 【   (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 】 第十四条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  》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 【 ? 第十五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 【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 》 —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 !   ? (二)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   ! (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 【 ,    — (四)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 】    — (五)《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 》  《 , (六)【强行指定承运—人 —    】 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