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基本管》。理
》
】
第七条 【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
! 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
】。
第八条》 ,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
【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
?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
(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
: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 《。
第九条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
!
—。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 】
《 ,
第十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
(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
】
(—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 :
:
— (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 —
】 (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
】
第十四】条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
?
: ,。。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 》
【
,第十五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 ,
—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 ?。
《。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 】
— (二)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 【
【 (: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 !
:
(四)!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
【
:
(《。五)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
】
(六!)强行指定承运【人
:
:
!
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