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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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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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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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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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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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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 (: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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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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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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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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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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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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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 : ,
!(,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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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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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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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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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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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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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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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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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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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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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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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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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行指定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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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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