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基本?管,理, 】。。   第七!条 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    】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 — 第八条!。 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 , :。    —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  《  》(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  —。 第九《条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 —   》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 《 第十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 ?    【 (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 《。 ,  ?  (—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 】 ,  (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 — :。 第十四条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  》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 《 《 ? 第十五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 】 :  :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 【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 》。 ?    《 (《二):。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 ,  》  (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 —  《  (四)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 【    【(五)?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  —  ? , (六)强行指定承!。运人 》 : :。    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