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基?本管理 【 ?    第!七条 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   》 ? 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 】 第八《条 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    【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 ,  : ,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 (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  !第九:条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  【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 ! 第:十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    【 :(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 : 《 ,  》(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 !。  :  ? (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 !   (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 】 第十四》条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   ? ,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 : ?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 】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 》   — : :(二)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 !    【 ?(,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 《    — ?(四)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 【    !(五)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 《 ,    【(六)?强行指?定承:运人: 《   】 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