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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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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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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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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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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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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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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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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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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
》 :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 !
第十!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服:务项目或者停业、】歇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
?(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原经】营机构提出合并或】者分立的书面申【请经运管机构—核准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核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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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迁移新址!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迁址申请【经核准后由经营【者在原址公告;】 ?
— (三)》新增或改变服务【项目的由经》营者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新增或!改变的经《营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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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业或歇业的提前!。。30天?向,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暂停营!业的写明暂停—时间申请歇业的随】歇,业申请同时交回【经营许可证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由—经营者提前30天在!原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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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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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货运—服务经营车》辆以本市为基站从事!货运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向运管机—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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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在货主—受到损?失需要?。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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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事!故赔偿预备金【
》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 :
?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货运服务; !
? ,
(二【)涂: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经—营许可证; 【 ,
》
(三)单位!或者个人用非经营性!车辆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货运服务;—
《
【(四)转借、倒【。卖、伪造运输票据;!,。
》。
(五)!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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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强《。行指定?承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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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除运载旅】客在规定范围内自带!。的行李外不得承运】货物:或者从事其他货【运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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