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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移交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时就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档》案归档材料》。必须使用原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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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
(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
(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 《
(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 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四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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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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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工程、重!要和大型《工,程建筑在报送文【字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时、竣—工,后的:声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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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列入!城乡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乡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充建设工程档案】
】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验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 规:划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五年后应!当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
第十九条 ! 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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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城乡建《设档案馆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建设档案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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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乡建【设档案馆捐赠、寄】。存各类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的】与建设有关的资料】城,乡建设档案馆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丰富馆—藏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给予捐赠》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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