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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移交】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时就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档案归《档材料必《须使用原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 (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 ? (》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  《  :  :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四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  》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 ,。  】。  : 重点?工程、重要和大型工!程,建筑在报送文字【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时、竣工】后,的声像档案 【第十七?条  列入城—乡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乡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充建设工程档案! ,   !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验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五年后应当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 第十九条】。  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 ,。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建—设档案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 ! 》    》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乡《建设档案馆捐赠、】寄存各类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的与建—设有关?的资料城乡建设【档案馆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丰富】馆藏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给予《捐赠人奖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