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建:筑退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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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建?设,。的建筑物其相应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附》表,二(新建《建筑:退让地界控制—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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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建筑退!地,。界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底板)的0—.7:倍其距离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筑,退,让相邻?。用地(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地界【不足时在与》相邻:用地内现《状建:筑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要求规定的情况下】。。在征得相邻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减少建》筑退让?边界:。距离签署书》面意见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规划—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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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与相邻用地—同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实施《建设的?在满足消防间距、】施工:安全要求并》征得:同步实施建设—的相邻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建筑退—让边界距离可按规】划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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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建筑》工程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绿)!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最小:后退道路规划—红(:绿)线距离按—附表:三(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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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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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公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新建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有规划红绿线控制的!按,附表三?执行其他应按—以下规定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线(两侧边沟外缘)!同时应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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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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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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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建筑退?让铁路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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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干线边《。轨,。的距离不小于—50米 退让铁路】支,线边: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在退让》空间内设绿》化隔离带时具—体隔离带宽度同【。时,。应符合相关绿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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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两侧拟建》的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边轨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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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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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控制!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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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边导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电力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小于以下》距离5?00千伏30米【。;330千伏17】.5米;220 千!伏15?米;110》。 千伏1《2.5米;3—5 千?伏10米《;,1,0千伏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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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或特殊情况建筑与】架空线路的间距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或经相关部门论】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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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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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距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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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城市道—路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米:。退让道路红》(,绿)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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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应处理好通道地面】标高衔?接问题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度不应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用地部分】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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