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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建:。设,用地管?理 ? 第五—条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 】(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 第七条 【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 (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 《 (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 《 》 《 ,。 (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 》(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 ? 》 》 , (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线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九条 —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 (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总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河》道外堤?脚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 : (《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净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河渠等一侧征—地或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其建设【用地相对应范围【道路用地宽度的【二分之一或河道外堤!脚线一侧《的土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若对【应一侧?未征用?、拆迁上《述用地?和附着?物的新?征地时应《征,用、拆迁《至已建设单位地【界 :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边界线按以—。下办法核定 】 : (一《)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 【  — (二—)国有?土地界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界址数据【确,定; 【。 (三)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 — (四)】建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绿:)线即为建设用地边!界 ? 第十【二条 ? , 以下情况不宜独立!建,设     【 (一)拟!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 ! (二【)拟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 ? , ,。 第十三条 【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4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4万平方—。米的可直《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第十五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使用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土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但不应超过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设定的?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附表一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对难》。以分类?控制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 第:十七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的其它】用地类型的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  —。 , 第十—八条   现有【建筑容量已超出附】。表一控制指标的【。建设用地除确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十九条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征用、拆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  【     【旧城:改造项目无偿—提供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城,市主次干道(含【绿化:带)、电力线路保】护区:、河:(,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相应用地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但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可在相应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2】% 【 :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