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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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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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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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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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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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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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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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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
(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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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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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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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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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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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线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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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总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河!道外堤脚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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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净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第十】条 : 在城市道—。路、河渠等一侧征】地或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其建设—用地相?对,应范:围道:路用地宽度》的二分之一或—河道:外堤脚线《一侧的土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若对应《一侧未征《用,、拆迁上述用地【。和附着物《的新征地《时应征?。。用、:拆迁至已建设单【位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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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用地边界线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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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土地》界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界址数!据确定;《
(【三)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
(四)!建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绿)线即为—建设用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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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宜独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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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拟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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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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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4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4万平方米的可!直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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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使用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土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但不—应超过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设定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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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附表一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对难以分类!控制: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 :附表一中未明确【的其它用地类型【。的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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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现,有建筑容量已—。超出附表一控—制,指标的建设用地【除确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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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征用、拆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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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改造项目无偿提】供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城市主次干道—(含:绿化:。带):、电力线路》保,。护区:、河(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相应用地—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但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可在:相应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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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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