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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 第》五条 ?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 —。 (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 第七条 》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  — ?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 : , (: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 — (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 《 :, (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 (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 , — 《 (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线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九条》。。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 : (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总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河》道外堤脚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净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 第十条 —  在城市》道路、河渠》等一侧征《。。地,或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其建设用地相对应!。范围道路用地宽度的!二分之一或》河道外堤脚线一侧】。的土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若对应》一侧未征用》。、拆:迁上述用地》和附:着物的新征地—时应征?用、拆?迁至:已建设单位》地界 — , 第十一条  【 建设用地边—界,线按以下办法—。核定: 《 (一)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 】 —。 ,(二)国《有土地界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界址数据确定—; :。 : ?(三)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 】 ? ,(,四)建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绿)线即为建设用】地边界 【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宜独—立建设    】 》 (一)《。。拟,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 ! : (二)《拟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 】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4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4万平方米的可直】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 第十五》。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使用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土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但:不应超过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设定的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附—表,。一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对难以》分类控制《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的其它用地类型【的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  】第十八条   现】有建筑容量已—。超出附表一控制指标!的,建设用地除》确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十九条《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征用、《拆,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 《     旧城!改造项目无》偿提供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城市主次干道(含绿!化带)、电力线【路保护区、》河(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相:应用地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但—。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可在:相应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2% 》 : 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