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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 第五条  !。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 ?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 《 ?。 (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 第七条  !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 : (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 : : ?(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 (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 【。。  ! (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 (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 (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 , — ? (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 》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线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九条— ,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 《 (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总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河道外堤脚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净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河渠【等一侧征地或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其—建设用地《相对应范围》道路用?地宽度的二》分之一或河道—外堤:脚线一?侧的土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若?对应一侧未征用、拆!迁上述?用,地和附着《。物的:新征:地,时应征用、拆迁【至已建设单位—。。地界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边界线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 】  】 (二》)国有土地界—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界址数据《确定:; 【(三)?。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 ! : :(四)建《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绿)线即》。为建设用地边—界 《 : ,。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宜独—立建设   —  (!一):拟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 《。 (二)拟【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 ! 第?十三条? ,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 :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第十四条》 ,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4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4万平方】米的可直《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 第十?五,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使用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土【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但不应!超过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设《定的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 附表一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对难!以分类控制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  附表《一中未明《确的其它用地类【。。型的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  》 第十八【条,   现有建筑容】量已超?出附表一控制—指标的?建设用地除确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十九条】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征用【、拆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  【 :    旧城改造项!目无偿提供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城市—主次干道(含绿【化带)、电力线【路保护?区、河(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相《应用:地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但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可在相应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2%》 》 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