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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 第《五条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 ? ?第六条 《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 :。。 ? (: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 :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 《 (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 【 (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 (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 【  !(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 (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 : , (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 》。 《  — :(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  ? ,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线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九条 —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 (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总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河道外堤脚—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 (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净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河渠等一侧》。征地或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其建设用【地相对应范》围道路用《地宽度的二分之【一或河道外堤脚【。线一:侧的土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若对应一】侧未:征用、拆《迁上述用地和附着】。物的新征地时应征】用,、,拆迁至?已建:设单位地界 ! 第十一条  】 ,建设用地边界—线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 !  !(二)国有》土,地界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界【址数据确定》; 《 ?(三)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 】 (四《),建,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绿《。)线即为建设用地边!界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宜!独立:建设   》  【 (一)《拟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拟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4,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4万平?方米的?。可直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 第十》。。五,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使用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土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但!不应超过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设?定的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附表一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对难以分类—控制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的其它—用地类型的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  《 》第十八条《 ,  现?。有建筑容量已超出】附表一控《制指标的《建设用地除确—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十九条 【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征用、拆!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  《 ,     】旧城改?造项目无《偿,。提供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城市主次干道(含绿!化带:),、电力线路》保护:区、河(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相《应用:地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但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可在相!应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2% !  《 , 第二十条 】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