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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 第》五条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 第六条 【 ,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 (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  】 : ,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 : (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 , 《 (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  】 (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 ?(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 】 , 《 (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线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九条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 ,(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总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河道外堤脚—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 (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净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 ? ,第十条  》 在城市道》路、河渠等一侧【征,地,或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其建?设用地相对应范围】道路:用地宽?度的二分《之一:或河道?外堤脚?线一侧的土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若对应—一侧未征用、—拆迁:上述:用地:和附着?物的:新征地时应征用、拆!迁至:已建设单位地界 ! 第》十一条  》 建设用地》边界线按以》下办法核定》 ? (一)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 【  —。 : ?(,二)国有土地界【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界址数据确】定; 《 (》三,)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 (】四,)建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绿)线即为【建设:用,地边界《 》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宜独立建设】   ?  【。。 (:一)拟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拟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 》 ,。 第十三—条 :。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第十四《条  ?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4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4万:平方米的可直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第十五条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使用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土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但?不应:超过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设定的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附表一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对】难以分类控制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的?其它用地类型的【。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  】。 第十》。八,条 : , 现有建筑容—量,已,超出附表一控制【指标的建《设用地除确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九条  》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征用、拆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 《 :    旧城改【造,项目无偿提供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城市!主次干道(含绿化】带)、电《力线路保护区、【河,(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相应用地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但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可在相】应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2!% — 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