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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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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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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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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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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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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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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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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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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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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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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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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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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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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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线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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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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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总】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河道《。外堤脚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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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净》用地)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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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河渠】等一侧征地或拆迁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其建设用地】。相对应范围道路用】地,宽度的二分之一【或河道外堤脚—线一侧的土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若对应】一侧未征《用、拆迁上述用地和!附着:物的新征地时—应征用、《拆迁至已建设单位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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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边界—线按:以下办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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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址控制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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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土】地界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界】址,数据确定《;
(三!。)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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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绿)线即为建设用地!边界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宜独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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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建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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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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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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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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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4,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4万平方】米的可直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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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使用》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土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但?不应超过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设定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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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附表一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项目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对难以分类控制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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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的其它用地类型的】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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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现有建筑容量已超】出附表一控制指标】的建:设用地除确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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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征用:、拆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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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改造项?目无:偿提供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城市主【次干:道(:含绿化带)》、电力线路保护【区、:河(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相应用地【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但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可【在相应控制指—标基:础上提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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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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