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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配套设施建设 】    — 第六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级、小?区级和组团级居【住区   根据居!住区的规模等级【相应:配置以?下配套公共建—筑   (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   】(,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 》 , (五)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   (六)基【本单元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和【机动车?库,   《(七)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邮—政、储蓄网》点等   (【八)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配,套的其他公共建【筑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具体配置标准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   第八条 【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 第:九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下【列情况?确,定投:资建设?主,体  《 ,(一)?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上述配套设施】   (二—)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基》本单元服务》等设施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三)商】业服务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   属于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配套?设施由综《合开发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  :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建筑标准等内容【   居住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