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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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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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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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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四)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五)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六)【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 第十八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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