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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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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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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 第十四《。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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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四)【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五)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
(《六)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
第十—八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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