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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    】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四!)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五)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   (《六)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 , 第十八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