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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  !  :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 ,  (?。四)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五—)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六【)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  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第十八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