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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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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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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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