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 ,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