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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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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
—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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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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