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 ,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