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系统运行
11.2.1 系统运行单位应组建系统运行工作团队,制定日常管理、值机、现场处置、例会、安全保密、培训和考核等制度,统筹协调与系统运行有关的机构、人员等各项资源。
11.2.2 系统运行单位应确认系统运行环境,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认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探测点位、布撤防时间、报警信息记录与存储、与视频和(或)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规则、操作权限、运行日志和操作日志存储时间等系统配置和参数;
2 应确认视频监控系统监视点位、视频信息记录与存储、与入侵和紧急报警和(或)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规则、操作权限、运行日志和操作日志存储时间等系统配置和参数;
3 应确认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受控点、出入控制权限、人员出入信息记录与存储、与入侵和紧急报警和(或)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规则、操作权限、运行日志和操作日志存储时间等系统配置和参数;
4 应确认其他子系统前端设备点位、工作要求、联动规则、操作权限、运行日志和操作日志存储时间等系统配置和参数;
5 应确认系统和设备的时钟偏差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2.3 系统运行单位应确认系统运行作业内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认系统运行中需要管理的事件、报警信息类型清单等内容;
2 应根据事件、报警信息类型清单,结合保护对象所在的周边、道路、人流密集区域、案(事)件多发地段等情况,确认相应运行作业的报警和接收、监视和录像、授权和控制等要求。
11.2.4 系统运行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系统运行作业指导文件。作业指导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值机员、现场处置员岗位职责;
2 运行作业内容、要求与处置流程;
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值机日志要求;
5 值机交接班要求。
11.2.5 系统运行应根据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值机、现场处置等操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对值机员、现场处置员的操作、处置过程进行记录;
2 应对事件/报警信息处置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件/报警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
3 宜对报警信息采用包括视频、电话、声音等手段进行复核,无法确认现场情况的,应指派现场处置员赴现场复核。
11.2.6 系统运行单位应对系统运行环境、运行作业和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查。
11.2.7 同时接入监控中心和公安机关接警中心的紧急报警,监控中心值机人员应核实公安机关是否收到报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