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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项目启?动与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 : 项目合同签订】。之,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成立项目【组根据项《目合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有关专家分批—。或重:点组织?召开年度项目启动】。会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第十四条 】 》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和!实施方案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按调《整后的内容》实施 《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检查并对中期!检查:情况进行公》示项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项目是否按】照经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     【(三)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   ?(五)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开支与】。管理情况 【 第十六条! 《 :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调整或!撤销  【   (一》),项目未经《我厅同意暂》停实施半年以—上未有?效开展工作》的,  》 ,  (二)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实!施方:案或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     (三)!项目负?责人不能正常组织】项目实施或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    (》四)工作思路、技】术路线不合理组【织,管理:不力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政策?调整和实《践证明项《目失去?价值的 《  《   (五)—因项目实施》造成或可能引—起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的 》。   《。 ,。 (六)中期检【查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   (七)项【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撤销【项目的其它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