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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 ! 第十九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10%以内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以》内 : 《 第二十条 】。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7日之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   (三)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