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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 【 第十九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10:%以内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以内 》 第—二十条 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7日—。之,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