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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 【 第十九—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1:0%以内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以内 — ?。 第二》十条 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7日之《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