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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包人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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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为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完成工程!量价款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可能:发生的最《大差额采用》分期滚动担保方式的!当期可能发生的最大!差额应当《将当期及以前各【期差:额累加计算》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应当按累加计—算的:最大差?额确定
! , 第十?七条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的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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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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