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发包人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为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完成工程量价款!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可能发生!的最大差《额采用分期滚动担保!方式:的当:期可能发《生的最?大差:额应当将当期—及以前各《期差额?累加计算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应当按累加计算的】最,大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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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的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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