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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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备案审查!中应当将承发包双方!是否按照本》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和内容并出具相应!担,保合同及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对发包方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应当—视为工程《。建,设资本金未落实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不予:颁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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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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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当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或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并报!送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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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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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合同的担保!合同和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保?险函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中的:示范文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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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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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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