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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备案审查中应当】将承发包双方—是否按照本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和内容并】出具相应担保合【。同,及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对发】包,。方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应当视为工》程建设资《本金未落实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不予颁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当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或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并【报送: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合《同的担保合同—和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保险函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中的示【范文:本确定 —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