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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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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备:案审查中应当将【承发包双方》。是否按照本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和内容并!出具相应担保合同】及,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对发》包方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应当视《为,工程建设资》本金未落实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不予颁?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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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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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当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或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并,。报送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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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合同:的,担保合同《和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保险函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中的】。示范文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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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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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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