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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备《案审查中《应当将承发》包双方是否按照本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和内!容并出具相》应担保合同及—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对发包方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应当视为工程—。建设资本金未—落实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不予?。颁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当【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或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并报送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合同的担保合同【和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保险函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中的示范文本!确定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