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备案审查—中,应当将?承,。发,包双方是否》按照:本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和内?容并出具《相应担保《合同及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对发包方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应当视为工程建】设资本金未落实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不予颁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当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或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并报送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合】同的担保合同和【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保险函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中的示范文本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