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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备案审?查中应当将承发包】双方是否《按照:本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和内容并出】具相:应,担,保合同及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对!发包方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应当视为!工程建设资本金【未落实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不》予颁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 》。 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当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或: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并报送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合同的担保合同和!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保险函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中的示范文【本,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