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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下列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提—供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     (一)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承包!合同; —     》。(二)合同中已【同时作出以下约定】开工:前支付动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工《期超过一年》的按不低于开工后一!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支付);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严格按照国—家有规定确定工程质!量,保修项目、》。期,限及:金额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足额支付相应保修项!目的保修金 】 ,。   ?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在近两年内有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通《报的记录时》该方当?事人:仍然应当按本—规定:出具发包人支付【担保或?承包人?履约担保 ! 第《八条 ?合同:价款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可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付款【周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但每期的施—工期不得不少于3】个月:。、工:程量价款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当】发,。包,人支付担保实—行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包人履约担保应当!对应各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 !第九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当期担—保届:满,以前分?别向对方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和,发包人?支付担保当期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已签字—确认或结算完毕且】。已履行?合同约定相应—义务后分别》解除 》 ,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及?内容 《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与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担保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明确》  》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履约《担保的费用应当【进入投标报价 】 第十二!。条 :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 !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    本规定【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时其所》有担保活动担保余额!的总额?应当控制在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单笔?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不—履行担保《责任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上,报发布其《失信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