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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下!列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提供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 :     (一【),。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承包】合同; 《 :    《 (二)合同中【已同时作《出以下约定开工前支!付动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工期超过一年的【按不低于开》工后一?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支付)【;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严格按照国—家,有规定确定工程【质量:保修项目、》期限及金额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足额:支,付相:应保修项目的—保修金   !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在近两】年,内有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通报:的记录时该方当事人!仍然应当按本—规定出具发》包人支?付,担保或承包人—履约担保 》 ? 第八条【 ,合同价款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可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付款周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但每期的施工!期不:得不少于3》个月、工程量—价款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当发!包人支付担》保实:行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包人履约担保应!当对应各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 【 第九【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当期担保届满—以前分别向对方【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和发包人支付担保】当期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已签?字确认或结算完毕】且已履行合同约定相!应义务后分别解除】 : 《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及内容 【 ?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与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担保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明确】   —。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履约【担保的费用应当【。进入投标报价— — 第十《二条 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 ? ,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   ?   本《规定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时《其所有担保活动担】保余额的总额应当】控制在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单笔《。。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不履行》担保责?任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上报发布—其失信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