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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下列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提》。供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 ,(一)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承包合同;—
《 (二)【合同中已同时作出以!下约定开工前支付动!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工期超过【一年的?按不低于开工后【一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支付】);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严格按照!国家有?规,定确定工程质量保修!项,目、:期限及金额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足额支付相应保】修,项目的保修金
】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在:近两年内有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通报的记录时该方】当事人仍然》应当按本规》。定出具发包》人支付担保或承【包人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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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同价:。款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可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付?款周: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但每期的【。施工:。期不得不少于3个】月,、工程?。量价款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当发包人—支付担?保,实行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包人履约担保!应当对?应各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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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当期担保届》满以:。前分别?向对:方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和发包人支付担【保当期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已签字】确认或结算完毕且已!履行合同约定相【应义务后《。。分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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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及内》容
【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与【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担保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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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履约担保的!费用应当进入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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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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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 : 本规定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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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时》其所有担保》活,动担保余额的—。总,额应当控制在—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单笔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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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不履行?担保责任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上报:发布其失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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