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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下列—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提供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 , (一—)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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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中已同【时作出?。以下约定开工—前支付动《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工期超《过一年的按不低【于,开工后一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支付)》;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严格按照国】。家有规定确定工程质!量保修项目、期限及!。金,额,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足额!支付相应保修项目的!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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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在》近两年内有》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通报的记录》时该方当事人仍然】应,当按本规定出具发包!人支付担保或承包】人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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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合同价款【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可: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付款周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但每期的!施,工期不得不少—于3:个月、工程量价款】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当发包人支付担保】实行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包》人履:约担保应当》对,应各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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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当期担保届满以【前分别?向对方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和《发包人支《付担:保当期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已签字确认或结】。算完毕且已》履行合同约定相应】。义务:后分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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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及内容》
【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与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担保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明确—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履约担保的费用应当!。进,。入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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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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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 本规定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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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时其所有担!保活动担保余额【。。的总额应当控制【。在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单笔《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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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不履行担保【责任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上报发布】其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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