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  (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  《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 (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依法!实施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  :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停止使用—。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对房屋的使》用功能进行重大【改,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装修?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  物业管理单【位对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相】邻住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影响其住宅安全【的违法装修行为【可以向?其物业?管理单位反映或者】向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还需《同,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