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  :  :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    —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 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依法实施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   ?  :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停【止使用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对房《屋的使用《功能进行重》大改: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装【修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物业管理》单位对?。。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 ,  相邻《住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影响其》住宅安全的》违法装修行》为可以?向其物业管》理单位反映或者【。向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还需同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