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 ,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承租!人应当予以》查,验 :。。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业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 ,      禁止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 《。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人员培训!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