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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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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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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 ?(,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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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承】租人应当予以查【验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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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业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
! 禁止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人!员培训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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