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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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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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 :(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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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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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承租】人应当予以查验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 ,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业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
】 禁止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人员培训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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