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    (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 ,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承租【人应当?。予以:查验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业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  ?    禁止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 【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人员培训—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