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10.3.1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3.2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10.3.3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 电气地下室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3 电缆隧道应设防火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其间距不应大于100.0m;当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隔的间距可扩大到15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