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0.4.1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10.4.2 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的地上电缆夹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无人值守的电气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0.4.3 长度不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的两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根据电缆隧道的长度确定中间是否设置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安全出口距隧道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10.4.4 其他疏散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0.4.5 当油浸变压器室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且其开向厂房外的门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0.4.6 在电缆隧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朝通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方向开启。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4.7 电缆隧道内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式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