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电!气,。
【
:
10.1 — 消防供配电
!
:
10.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1— ,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 :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
?
10.1—.,3, 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10】.1.5 》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6 —。。 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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