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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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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供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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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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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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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 :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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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
10.1.!。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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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 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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