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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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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供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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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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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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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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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
1—0.1.《3 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
10.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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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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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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