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3.1 钢铁冶金企业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注:1 本表未列的建(构)筑物或工艺设施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气体或气溶胶仅用于室内场所。
3 表中宜选用的系统类型中的“等”是指有关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自动灭火系统。
8.3.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8.3.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的有关规定。
8.3.4 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计算中心、通信中心等场所应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液压站、润滑油站(库)、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室外油浸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房等场所宜采用中、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8.3.5 细水雾、水喷雾灭火系统应采取分区控制阀或雨淋报警阀误动作时,系统不发生误喷的措施,防误喷措施不应降低系统的可靠性。
8.3.6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等的规定。
8.3.7 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化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8.3.8 干粉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