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14-2018 建标库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3.1  钢铁冶金企业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注:1  本表未列的建(构)筑物或工艺设施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气体或气溶胶仅用于室内场所。

        3  表中宜选用的系统类型中的“等”是指有关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自动灭火系统。

8.3.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8.3.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的有关规定。

8.3.4  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计算中心、通信中心等场所应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液压站、润滑油站(库)、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室外油浸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房等场所宜采用中、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8.3.5  细水雾、水喷雾灭火系统应采取分区控制阀或雨淋报警阀误动作时,系统不发生误喷的措施,防误喷措施不应降低系统的可靠性。

8.3.6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等的规定。

8.3.7  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化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8.3.8  干粉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