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8.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厂区给水干管、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1条引入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8.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可采用工厂新水、净循环水,但应设置过滤装置。
8.4.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
8.4.4 钢铁冶金企业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可采用18m3。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4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监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
8.4.5 消防水池及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相关规定。当工厂的生产用水水池具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技术手段时,也可作为消防水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