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14-2018 建标库

6.14  其他辅助设施

6.14.1  可燃性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不宜布置在热源、废气、烟气发生点、化学品堆放处和煤堆附近。

6.14.2  液氯(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有观察窗和直通室外的外开门;

    2  加氯间及氯库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装置;

    3  加氯间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4  通风设备和照明灯具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6.14.3  厂房内动力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置总管切断阀;

    2  可燃气体管道不宜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触线布置在同一侧;当必须布置在同一侧时,氧气管道和煤气管道应与裸露滑触线间隔不小于1.5m,或使用钢板将其隔离;

    3  可燃气体管道严禁通过值班室、控制室等非生产用房;

    4  各种水平管道在垂直方向宜按下列次序自上而下布置:氢气、乙炔、氧气、氮(氖)气、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5  输送易挥发介质的管道不得架设在热力管道之上;

    6  水平共架敷设时,油管道和氧气管道应敷设在煤气管道两侧;

    7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  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应确保管壁温度不超过70℃。

6.14.4  机械和运输设备的保养、维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型柴油机械的保养车间宜单独建造,车位在10个及以下时,可与采矿(选矿)机械维修间厂房及仓库合建或与其贴邻建造,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组合或贴邻建造;

    2  面积不大于60m2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修车库、充电机房及厂房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充电间应采取防爆和设置机械通风措施;

    3  汽车及重型柴油机械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外墙布置,且应采取防爆和机械通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