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站房【下方禁?止,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 6.13.!2  氧《。气化验?室和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具备当《氧含量?体积组分《大于等于23%【时进行富氧报警的功!能 《 ?6.:13.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制氢设施、发生炉煤!气设施?、煤:气净化冷却设施的】露天设备之间的间距!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保—证,工艺流程《畅通、靠近布—置的原则确》定露天设备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露,天设备与其所属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 ?  ?   ?2  制氧系—统中露天设备之【间的距离《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3 : 本条第1款—、第2款所述—系统的产品储存容器!宜按系统集中布置其!与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   4  —氧气调压阀门—室和与其相连的氧气!储,存容器之间的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 《 ,。   ? 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乙炔站、《电石库和供气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有关规定—; : 》    6 —。 高炉煤气调压放】散、焦炉煤》气调压放散、转炉和!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切换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在燃烧放《散器30.0m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煤气燃《烧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应低于50.0【m;放散时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     7 !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底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上—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口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 ,     【8  燃油库和【液化石油《气罐围堤内》的地面排《水燃油泵房和液化】石,。油气:管沟的排水》应,设置水封井等密【封隔断设施; !。     9】。  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钢支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6.13.4 】 燃气的净化和加】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燃气电除尘装【置应:设置:氧含量报警》装置和煤气爆炸泄】压装置; —     2!  燃气《。。加压机入口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和与低压报警联!动的燃气切断装置;!。。    !。 3  煤气干【。法,布,袋除尘喷吹介质、输!灰气源?应为氮?。气、:净煤:气等:气体严禁使》用压缩空气 】 6.》13.5  使用】燃气的?设,施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应在空】气管道上设置泄【爆阀; !    2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设,置氧:气分析仪《。以及显示和》报警装置、》氢气:供应自动切断装置】、氮:气吹扫放散装置【; ?    【 ,3  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 ,  ?   4《  钢材切割点采用!乙炔气体时应—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采用其他燃气!介质时宜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 ? ?   ? 5:  炼钢《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氧气、【乙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 【 , ?6.13.6 【 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屋顶与《。厂房隔?开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对于甲、乙【类油品?不应大于车间一【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对于闪点不低—于60?℃的柴油不》宜大于10m3;重!油的:存油量不应大于30!m3; 》 , ?  : , 2: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  :3,。  地上重》油泵房和《地上重柴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5次/!h和6?次/h计算地下【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0次/h【计算;? 》  :   4  车【间供油站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