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
6.13.1 !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站—房,下方禁?止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6.1】3.2 氧气【化验室和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具备》当氧含量体积组分大!于等于23》%时进行富氧报警】的功能
》
6》。.13.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制】氢设施、发生炉煤气!设施:、煤气净化冷—却设施的露天—设备之间的间—距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保证工】。艺流程?畅通、靠近布—置的原则确定露【天设备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露天!设备与其所属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
【 2 《。。制氧系统中露天设备!之间:的距离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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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条【第1款、《。第2款所述系统【的产品储存容器【宜按系统集中布置】其与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 4?。 氧气调压阀门室!和与其?相连的氧气储存容】器之间?的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
,
—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乙炔站、—电石库和供气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有关规定;
!
《 6 高炉!煤气调压放散—、焦炉煤气调压放】散,、转炉和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切换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在燃烧放散器30.!0m: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煤气《燃烧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应》。。低于50.》0m;放散》时,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
7 【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底!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上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口: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
《。 8 燃油库!和液化?石油:气罐围堤内的地面排!水燃油泵房和液化石!油气管沟的排水应】设置水封《井等密封隔》。断设施;
》。
》 9 【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钢!支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13.4— 燃气的净—化和:加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燃,气电:除尘装置《应设置氧含量报警装!置和煤气爆炸泄压装!置;:
! 2 燃气加压机!。入口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和与【低压报警联动的【燃气切断装置—;
:
】 3 煤》气干:法布袋除尘喷—吹介质、输灰气【源应为氮气、净煤】气等:气体:严禁使用压缩—空气
】6.13.5 【 使用燃气的设施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应在空气【管道:上设置泄爆阀;
!
?
》2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设置氧气分析仪【以及显示和报—。警装置?、氢气供应自动【切断装置、氮气【。吹扫放散《装置;
《
【 , 3 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
》 4》 :钢材切割点采用乙炔!气体时应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采用?其他燃?气介质时宜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
》
5 ! 炼钢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氧气【。、,乙,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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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6 !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屋顶与厂!。。房,隔开: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对于甲—、乙类油品不应大于!。车间一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对于闪》。点不:低于60℃的柴油】不宜大于《1,0m3;重油的存油!。量,不应:大于30m3;【
! 2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
? 3 地—上重油泵房和地上重!柴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5:次/h和《6次/h计算—地下: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0次—/,。h计算;
!
4 】车间供油站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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