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站房下方禁止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13.2 氧气化验室和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具备当氧含量体积组分大于等于23%时进行富氧报警的功能。
6.13.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氢设施、发生炉煤气设施、煤气净化冷却设施的露天设备之间的间距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保证工艺流程畅通、靠近布置的原则确定。露天设备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露天设备与其所属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2 制氧系统中露天设备之间的距离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 本条第1款、第2款所述系统的产品储存容器宜按系统集中布置,其与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4 氧气调压阀门室和与其相连的氧气储存容器之间的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乙炔站、电石库和供气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有关规定;
6 高炉煤气调压放散、焦炉煤气调压放散、转炉和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切换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在燃烧放散器30.0m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煤气燃烧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应低于50.0m;放散时,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7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底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上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口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8 燃油库和液化石油气罐围堤内的地面排水,燃油泵房和液化石油气管沟的排水应设置水封井等密封隔断设施;
9 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钢支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13.4 燃气的净化和加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电除尘装置应设置氧含量报警装置和煤气爆炸泄压装置;
2 燃气加压机入口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和与低压报警联动的燃气切断装置;
3 煤气干法布袋除尘喷吹介质、输灰气源应为氮气、净煤气等气体,严禁使用压缩空气。
6.13.5 使用燃气的设施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应在空气管道上设置泄爆阀;
2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设置氧气分析仪以及显示和报警装置、氢气供应自动切断装置、氮气吹扫放散装置;
3 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 钢材切割点采用乙炔气体时,应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采用其他燃气介质时,宜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
5 炼钢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氧气、乙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
6.13.6 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屋顶与厂房隔开,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对于甲、乙类油品,不应大于车间一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对于闪点不低于60℃的柴油,不宜大于10m3;重油的存油量不应大于30m3;
2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地上重油泵房和地上重柴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5次/h和6次/h计算,地下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0次/h计算;
4 车间供油站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