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楼(室)、主电室、通信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等)、配电室、主操作室、调度指挥中心等;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的计算机主机房、不间断电源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库房,重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2 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电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容量在8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
3 柴油发电机房;
4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连接总降压变电所的电缆隧道,厂房外长度大于100.0m且电缆桥架层数大于4层的电缆隧(廊)道,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内的电缆桥(支)架,与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隧(廊)道连通的或穿越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的电缆竖井;
5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地下油管廊、地下储油间,距地坪标高大于24.0m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2m3的平台上的封闭液压站房、距地坪标高24.0m以下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地上封闭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6 油质淬火间、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成品涂油间、燃油泵房、桶装油库、油箱间、油加热器间、油泵房(间);
7 苯精制装置区、古马隆树脂制造装置区、焦油加工装置区;
8 不锈钢冷轧机区、大于6000t的油压机区(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
9 彩涂车间涂料库、涂层室(地坑)、涂料预混间、彩涂混合间、成品喷涂间、溶剂室、硅钢片涂层间;
10 乙醇仓库、酚醛树脂仓库、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硅粉仓库、甲、乙类物品贮存仓库、纸张等丙类物品储存仓库;
11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泡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7.0.2 下列场所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屏、柜数量大于12台的电气室,屏、柜数量大于5台的仪表室;
2 铁路运输信号楼;
3 单台设备油量不大于60kg且开关柜数量不大于15台的配电室,变(配)电系统的主控制室、继电器室、蓄电池室,干式变压器室、干式电容器室、干式空(铁)芯电抗器室;
4 除本标准第7.0.1条规定外的电缆隧(廊)道和电缆竖井,厂房内层数大于等于4层的架空电缆桥(支)架,敷设有动力电缆的电缆沟;
5 煤、焦炭的运输、储存及处理系统的建(构)筑物;
6 石墨型加工车间、喷漆(沥青)车间、喷锌处理间、树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液氮深冷处理间;
7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鼓风系统(TRT/BPRT)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系统(CCPP)中的煤气压缩机、鼓风机等的罩内;
8 物理化学分析中心、炉前快速分析室、氧气化验室、氢气化验室、燃气化验室、油分析室。
7.0.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苯精制,焦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工艺装置区和储运区等,在其爆炸危险环境2区内以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7.0.4 具有2个及以下工艺厂区的企业,其消防控制室可与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合用。
7.0.5 具有3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企业应设置企业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并应有消防安全系统实时监视、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火警受理与网络通信功能。各工艺厂区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报警区域内的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内。
7.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