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焦化
6.3.1 焦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净化装置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0m;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装置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0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2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应小于50.0m;
3 甲、乙类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宜为直线,如为曲线,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0.0m,且纵向坡度应为0。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前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0.0m。
6.3.2 备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
6.3.3 焦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的有关规定;
2 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集气管压力超过放散压力上限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低于放散压力下限时,应能自动关闭;集气管的放散管口应高出集气管操作走台台面不小于5.0m;
4 机侧、焦侧的操作平台应采取防止红焦和火种下漏的措施;
5 拦焦机、电机车的液压站和电气室内受高温烘烤的墙壁与地板均应衬有不燃烧绝热材料。
6.3.4 在熄焦车运行范围内,与熄焦车轨道邻近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6.3.5 干熄槽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低于200℃的输送带,湿法熄焦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低于120℃的输送带。
6.3.6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应在末端设置泄爆装置或煤气低压自动充氮保护设施。煤气主管末端设置泄爆装置时,应设置将泄压气体直接引至室外的管道。
6.3.7 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泵类及槽罐等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半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 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场所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采取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的措施;
3 进入甲类液体槽罐区内的机车宜采用安全型内燃机车,当采用普通蒸汽机车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固定顶式甲、乙类液体贮槽,其槽顶排气口与呼吸阀或放散管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5 固定顶式甲类液体贮槽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 初馏分贮槽应布置在油槽(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内的地面和堤脚均应做防水层。
6.3.8 化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净化区、化工产品精制区的现场化验室应独立设置;当必须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Oh的不燃烧性墙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其门窗应设置在非防爆区;化验室与油槽(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表4.2.3的规定;
2 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设施,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