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综合原料场
6.2.1 带式输送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一个安全出口;
2 带式输送机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
3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设施,当其电动机功率大于55kW时,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4 漏斗溜槽宜采用密闭结构,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其倾角应适应物料特性,且不宜小于50°;漏斗溜槽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置衬板;当输送物料为煤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2.2 贮煤设施和运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当相邻煤堆间无隔墙时,相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2.0m;
2 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煤焦制样室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煤粉碎机室应设机械除尘装置;
3 贮煤槽及煤斗的槽壁应光滑耐磨,交角应成圆角状,不宜有凸出或凹陷部位,槽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料口宜采用等截面收缩率的双曲线形,卸料口直径应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必要时设置助流装置;
4 运煤系统的转运站、通廊、厂房宜设水力清扫和有组织排水设施;
5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讯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讯设备共用;
6 煤用卸料溜槽交角宜设计为圆角状,其倾角不宜小于55°;输送易自燃煤种时,漏斗和溜槽不应有积料死角。
6.2.3 可燃物的整粒(粉碎、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除尘设施。
6.2.4 布置在室外的原料场机械设备,布置在室内的煤粉碎机和整粒系统、运煤系统中的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其他情况下的机械设备,其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用IP44级。煤粉碎机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