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艺系统
6.1 采矿和选矿
6.1.1 井(坑)口处的建(构)筑物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塔(井架)、提升机房和井口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空压机室、机修间、井口仓库和办公室等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6.1.2 地下矿井(含露天矿平硐溜井系统和井下带式运输系统)应设置2个及以上的出口。
6.1.3 矿井井筒、巷道及硐室需要支护时,宜采用混凝土锚杆、锚网及钢材支架。当采用木材支架时,木材支护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1.4 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井底车场15.0m以外,且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井下油库与主运输通道的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且不应与易燃材料共用一个硐室。
6.1.5 对于容易自燃的矿山,其采矿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宜采用黄泥灌浆或充填采矿法;
2 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3 回采必须专设降温水管及增设降温风机;
4 通向采空区的废旧坑道应及时密闭。
6.1.6 选矿焙烧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竖炉进料口及两侧排料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2 输送冷却后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当焙烧产品高于80℃、低于150℃时,应选用耐热型输送带;焙烧产品高于150℃、低于200℃时,应选用耐灼烧型输送带;
3 还原窑排烟管路应设置在线烟气成分分析装置和一氧化碳超限报警装置,电除尘器应设置防爆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