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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
— 属于招标范围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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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项目!。的承包方必须—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禁止个人和!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勘察、设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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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可》以,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在】保,证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其中的某一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总承包方不得将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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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各分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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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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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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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湘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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