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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
— 属于招标】范围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单位
》 勘察、设计】项目:的承包方《必须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禁:止,个,人和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可以: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在保【证,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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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 ,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其中的某一】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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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承》包方不得将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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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各分—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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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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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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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湘】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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