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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  !   属于招—标范围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单位    ! 勘察、《设计项目的承包【方必须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禁止个人—和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勘》察、设计项目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可以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在保证】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 , 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其中的某》一,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总承包方不得!将,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各分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湘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