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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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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
【 属于招标范!围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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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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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项目?的承包方必须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禁!止,个人和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勘》察、设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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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业主可以!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在?。。。保证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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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其中的》某一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总承包?。方不得将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 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各分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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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湘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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