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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 , 第二?十,七条 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是   !。  (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和调查红线》图;     (!三)勘察设计—任务书;   】  (?四)有关技术经【济,协议文件和基础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   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由建设项!目业:主提供并《保,证,文,件和资料的》真实、齐全 】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本项目!。执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签字 【 第二》十九:条 : 设计一般应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当进行方【案设:计    —  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的概!算必须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   —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项目所》。在地的计价规—定 《 第三?十条:。 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    (二)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批准机关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项目业—主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由修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    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主:要设:备、投资概预—算、:。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的版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