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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 第二十七》条 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是  —   (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二)【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和调查红线图—;    — (三)《勘察设计任务—书;    【。 (:四)有关技术—经济协议文件和基础!资料;    】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由建设项目!业主提供并保证文件!和资料的真实、齐】全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本项目执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签字— ? 第二十《九条 ? 设计一《般,应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当进行方《案设计   【   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的?概,算必:须,。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 !  :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项目所!在地的计价规—定 第三十条! 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     (—二)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批准机关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项?目业主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  :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由修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   ? ,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主要设】备、投资概预算、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三十二条 【 勘察、设计文件】中的版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