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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 第九》条 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 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  :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丙、丁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 持有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业务 【 第十?三条 ?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作为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私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审】批资质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审批!资质的?机关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