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 第九条 【 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     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     丙、丁】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   ?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持?有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业务 【 第十三》条 :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作【为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私?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审批资质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审批】。。资质的机关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