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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 第九条— , 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    《。丙、丁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持有【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作为《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私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第十四条 【 勘察设《计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 : 第十五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审:批资质?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审批:资质的机关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