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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二)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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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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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 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 丙?、丁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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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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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持》有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作为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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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私?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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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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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审批—资,质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审批!资质:的机关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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