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
第九条 —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 (二)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 ? 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 丙、丁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持有】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业】务,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作为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私?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
第十《五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审批资质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审!批,资质的机《关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