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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资质管理 》。 , 第八条 —。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九条 ! 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二)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  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   丙、》丁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持有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作为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私》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 勘察设计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 第?十五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审批—资质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审批资质的机关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