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者《销售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房屋处置收益分】配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等部门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统一?租金标准按不—同保障对象分档予】。以,租金补贴实行租补】分离租金《标准、补贴办法经】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申,请减免?;也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组织承租人》承担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组织【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不足房屋维修!养护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  :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承担 —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    在确保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基础上经设区市】或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廉租住房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 !   》  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仍需租住!。的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廉租住《房的经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     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 ,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四)—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 :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 :。 第三十四条! ,出租、出售和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政策 》 ?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口计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