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者销售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房屋处置—收益分?配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 ,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等部门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统一租金】标准按不同》保障对象分档予【以租金补贴实行租】补分离?租金标准、补贴办】法经:。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申【请减免;也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组织承租人【承担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组《织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不足房《屋维修养护》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在》确保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基础上】。经设区市或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廉租住房】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 ? :     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仍:需租住的《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廉,租住房的经》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     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设区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  : ,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四)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 第三十!四条 出租》、出售?和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政策? 《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口计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