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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有关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并经综】合验收和《资料备案;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证明、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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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 (二—)向市消防、质监】等,部门申办有关—专,项许可(审查—)手续;《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三)持建设】文件及备案资料【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 (四)在】。取得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 ,燃气供应站(点)】须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得设立在机关、学!校、医院附近以及】。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区域;】。
—(二)必须》有防火、防爆及【通风良?好的存放钢瓶场【所钢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不得占道!经营;
】。 (三)必须备有复!秤台、检漏和消【防器材;
! ,。。(四)管《理人员、运》营和送气《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其所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负:责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未经审查批准的燃】气供应站(点)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属》县(市、区)—的应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初审后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属市区【的可直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发!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四《)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他《地,下设施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 (四—)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装《人,。收取额外费用;
! ?。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在承》诺时:间内尽?快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市燃气管!理,机构;
—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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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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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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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辆运输;
—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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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汽车加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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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机—动车进?行加气之前主动提】示机动车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在站?外安全区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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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为?无压力容器使用证】、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 (三)》。不,得,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燃气汽车的车】用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车用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更换或者维修—车用储气瓶
第】二十三条《 运输燃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表】尾阀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燃】气计:量表表尾阀之后的】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道由居民用户维!护,、更新
!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阀之后的管道!燃气设施《。、辅助?设施:及用气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由用户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也可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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