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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有】关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并经综合验!收和资?料备案;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证—明、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
(—二)向市消防、质监!等部门申办有—关专项许可》(审查)手续—;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三)持建!设,文件及备《案资料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
(四)】。在取得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站(点)】须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立在机关、学!校、医院附近以【及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区域】;
【(二)必须有防火、!防爆及通风良—好的存放钢》。瓶场:所钢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不得】占道经营;
! (三)必须【备有复秤《台、检漏和消—防,器材;
【 (四)管理人员!、运营和送气—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其所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负?责,。。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未经审查批准的】燃气供应站(—点)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属,县(:市、区)的应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初审后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属市区的可—直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发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他地—下设施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 (四)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装人收!取额:外费用;
【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在承诺时《间内尽?快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市燃气—管理机构;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辆运输;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 汽车加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机动【车进:行加:。气之前?主动提示机动车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在站外安全区—域等候;
】 (二)不得为无!压力容器使用证、】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 : (三)不得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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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燃气—。汽车的?。车用: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车用】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更】换或者维《修车用?储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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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运,输燃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表】尾阀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燃气计!量表表尾阀之—后的: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道由居民用户维】护、更新《
?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阀,之后的管道燃气【设施:、辅助设施及用【气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由用户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也可!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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