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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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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 :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有关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并经—综合验收和》资,料备案;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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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 (五》)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证明、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 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 (二)—向市消防、质监等】。部门申办有关—专项许可(审查【)手:。续,;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三)持—建设文?件,及备案资料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 (四)在取得!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站(点?)须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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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设立在机关、学】校、医院附近以【及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区域;
【 (二)》必须有防火、防爆及!。通风良好的存—放钢瓶场所钢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不《得占道经营;
】 ?。 (三?)必:。。。须备有复秤台、检】漏和消防器材—;
(四!)管理人员、运【营,和送气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其,所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负责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未:经审查批准的—燃气供应站(点【),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属县(【市、区)的》应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初审后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属市区的可》直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发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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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他地下设施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四)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装人收【取,额外费用;
—。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在承诺!时间内尽快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市燃气》。。管理机构;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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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辆运输;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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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汽车加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机动车进行加—气之前主动提示【机动车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在站外安【全区域等候;
【
? :(二:)不得为无压力容器!使用:证、: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 : (三)不—得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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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汽车的车用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车用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更【换或:者维修车用储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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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运输燃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表!尾阀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燃,气计量表表尾—阀之后的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道由居民【用户:维护、更《新
? 《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阀之后的】管道燃气设施、辅助!设施及用气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由用户《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也可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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