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 燃气经营》与,服,务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   ?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有《关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并:经综合验《收和:资料备案;》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  (?五)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证明、》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 :。    《。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一:)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   (二)向【市消防、质监—等部门申办有—关专项?许可(审《查)手续;》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三)持建—设文件及备案资料】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   (《四)在取得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站(点)须】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得【设立在机关、学校、!医,院附近以《及,。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区域;— :    (二)必须!有防火、防》爆及:通风:良好的?存放钢瓶场所—。钢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不【得占道经营》;     【。(三:),必须备有复秤—台、检漏和消防器材!;     (四!),管理人员、运营和】送气:。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其所》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负责?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未—经,审查:批,准的:。燃气供应《站(点)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属县(市!、区)的应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初审!。。后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属市区的可】直,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发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 ,  (四)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他【。地,下设施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 (四)《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装?人收取额外费用; !  :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在承诺时间内】尽快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市燃气》管理机构;》 : ,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辆运?输; ?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汽车加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机动车进》行,加气:之前主动提示—机动车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在站外【安全区?域等候;  【   ?(二)不得为无压】力容器使用证—、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 , (三)不得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燃气】汽,车的车用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车【用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更换或者维修车用】储气瓶 第二十】三条 《运输燃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 第二?十四:条 :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表尾阀》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燃气计《量表表尾《阀之:后的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道?由居民用户维护、更!新 ? ,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阀之后《。。的管道燃气》设施、辅《助设施及用气—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由用户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也可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