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有关【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并经综合验收】和资料备《案;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  (五)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证》明、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一)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二)向市消防【、质:监等部门申办有【关专项许可(—。审查)手续;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    (三—)持建设《文件:及备:案资料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 (四?)在取得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站(!点)须?。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得设立在机关】、学校?、医院附近以—及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区域;—   《  (二)必—须有防火、防爆【及通风良《好的存放钢》瓶场所钢《。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不,。。得占道经营; 】    (》三)必须备有复秤台!、检漏和消防器【材;:     (【四)管?理人员、运营和送】。气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其所【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负责》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未经审查批准】。的燃气供《应站(点)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属县!(市、区)的应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初审后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属市区的】可直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发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他地《下设施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 (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    (四)【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装《人收取?额外费用; —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在承诺时间内【尽快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市燃气?管理机构;》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辆】运输;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汽车加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机—动车进行加气之前】主动:提示机动车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在站外安全【区域等候;》     (二)!不得为无压力容器使!用证、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 (三?)不得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燃【。气,汽车的车用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车用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更换?或者维修车用—储气瓶 第—。二十三条 运输燃!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表】尾,阀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燃气计量表表【。尾,阀之后的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道由?。居民:用户维护、更新 !。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阀之后的管道!燃气设施《、,辅助:。设施及用气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由用户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也可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