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有关》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并?经综:。合验:收和资?料备案;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证明!、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一)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二)向市消防、】质监等?部门申办有关专项】。许可(审查)手【。续;: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三)持建设》文件及备《案资料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   (四)在取得!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站:(点)须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 , (一)不得设【立,在机关、学》校、医院《附近以及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区域;—  ?   (二)必【须有防火、防—爆及通风良好的存放!。钢瓶:场所钢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不得占道经营!;  《  : ,(三)必须》备,有复秤台、检漏和消!防,器材; 《。     (四)】管理人员、运—营和送气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  :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其所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负责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未经审查批准【的燃气?供应站(点)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属县(市、区】)的应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初—。审后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属市区的可直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发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他地:下设施?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   (《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四)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装人收?取额外费用》;   》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在承诺时间内【尽快: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市燃气管》理机构;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辆】运输;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汽车加】。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对机动车《进行加气之前主【动提示?机动车?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乘,客离:车在站外安全区域】等候; 》    (二)【不,得为无压力容—器使用证、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 (三)《不得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燃气汽车—的车用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车用?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更换?或者维修车》用储气瓶 —。第二十三条 运】。输燃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 】。 第:。二,十,四条 ?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表尾阀【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燃《气计量表表尾阀【。之后的?。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道由居民用户维护!、更新     !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阀之—后的管道燃气—设施、辅助设施及】用,。气,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由用户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也可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