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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六条 ! 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核准:不得使用 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第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按》照规划铺设燃气【管道需通过》庭院:和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