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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六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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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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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核准不!得使用
第—八,条,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
》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按照规划铺设!燃气:管道需通《过庭院和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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