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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 规划与工》程建设 — 第六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核准不得《使用 第八条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 》  :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按照规】划铺设?。燃气管?道需通过庭院—和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